1.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接案后的七日以内决定立案。2.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3.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一般在受理后的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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