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存在多方面区别:1. 适用条件: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更窄除满足简易程序条件外还要求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2. 审理期限:简易程序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更为严格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3. 庭审简化程度:简易程序在庭审时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有一定简化。速裁程序庭审简化程度更高甚至可能省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仅核实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有无异议等。4. 程序启动:简易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并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后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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