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1. 受理费缴纳:意味着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要按规定标准缴纳案件受理费这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必要成本。不同类型案件受理费计算方式不同比如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金额按比例收取。2. 财产案件其他费用:财产案件除受理费外还需依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像申请保全费、鉴定费等这些费用用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及相关程序开展。3. 费用减免缓:若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用可依规向法院申请缓交即暂时推迟缴纳;减交适当少交部分费用;免交无需缴纳费用。这体现了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司法救助。4. 收费办法:诉讼费用具体收取办法由专门规定另行制定以确保收费标准合理、规范且适应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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