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直接送达:法院工作人员会直接前往被告的住所、工作单位等地址将诉讼文书交给被告本人签收。如果被告拒绝签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被告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2. 留置送达:适用于被告拒绝签收的情况按照上述方式进行留置送达。3. 委托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4. 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5.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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