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分点陈述如下:1. 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当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该立案侦查的案件未立案时可进行审查。2. 被害人若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却未立案也可向检察院提出。3. 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4. 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就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5. 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的通知后必须依法立案。 这一规定保障了刑事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确保犯罪行为能被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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