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是指在法定监护人存在争议等情况下由有关组织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指定监护的情形主要有:1.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2. 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指定监护的程序:1. 有关组织指定。可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2. 法院指定。若对有关组织的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人的效力: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指定监护人能明确监护职责的承担者以更好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生活、成长、医疗等方面得到妥善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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