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分点说明如下:1. 主体权利:赋予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特定权利即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时可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2. 时间限制:明确了请求抗诉的时间范围是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3. 检察院职责:人民检察院收到请求后需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这一规定保障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定参与权有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检察院对相关请求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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