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正义与公平的较量。株洲冀黎律师,凭借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其中,何某某(化名)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更是展现了他在法律辩护中的智慧与担当。何某某(化名)是湖南省株洲市渌渌口区的一位普通农民,一直本本分分地生活,无前科劣迹。2024年3月的一天,他在朋友家饮用了约三两药酒。之后,为了补贴家用,他驾驶着BZZ97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渌渌口镇宏夏桥村出发,途中搭载了两名乘客范某某(化名)、晏某某(化名),并收取了20元车费,准备前往渌渌口镇王竹街。然而,命运的转折总是突如其来。当日19时32分,当车辆行驶至家桥组十字路口时,与姚某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一场交通事故就此发生,造成乘车人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民警迅速处警,对何某某(化名)进行了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后续血液检测显示乙醇含量为112.41mg/100ml,这一数值表明何某某(化名)属于醉酒驾驶。经认定,何某某(化名)与姚某某(化名)负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何某某(化名)没有逃避责任,而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但醉酒驾驶毕竟触犯了法律,他面临着法律的制裁。就在何某某(化名)及其家人陷入困境时,冀黎律师接受了何某某(化名)的委托及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正式介入此案。冀黎律师深知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不能一概而论。他立即查阅案卷并会见当事人,展开了全面细致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冀黎律师发现,虽然何某某(化名)的醉酒驾驶行为存在加重情节,比如载客,但整体情节实际上是轻微的。从血液酒精含量来看,未达150mg/100ml的起诉门槛,依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这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而且,证人证言显示何某某(化名)驾驶平稳、无醉态,事故后果也较轻,摩托车速度缓慢,约30公里/小时,损伤有限。同时,何某某(化名)还具有多项从宽情节。事故发生后,他没有逃逸,而是配合调查,符合自首特征。到案后,他如实供述,积极认罪认罚。他是初犯、偶犯,并且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更重要的是,他的家庭负担沉重,妻子患病,女儿患尿毒症及甲状腺肿瘤,他还需抚养幼孙,而他此次驾驶的动机仅仅是为了补贴家用。基于这些调查结果,冀黎律师撰写了一份详细的辩护意见书。在意见书中,他强调何某某(化名)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建议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2024年4月,这份辩护意见书被提交到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冀黎律师的辩护意见给予了充分的重视。经过审查,检察院认为何某某(化名)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符合不起诉条件。最终,在2024年,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对于何某某(化名)及其家庭来说,是一场及时雨,让他们重新看到了生活的希望。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深刻体会到冀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专业与用心。他不仅对法律条文有着精准的把握,更能深入挖掘案件的细节,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危险驾驶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但司法实践需要坚持宽严相济政策,避免“一刀切”惩治。冀黎律师正是秉持着这样的理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在这起案件中,我们还能看到法律的温度。法律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它也应该有人文关怀。何某某(化名)的家庭困境、他的悔罪表现以及积极赔偿的态度,都成为了法律考量的因素。冀黎律师通过自己的努力,让法律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也能为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帮助,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冀黎律师在何某某(化名)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中的出色表现,为我们展示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他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为当事人撑起了一把坚实的法律一把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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