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级别如下:1.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来说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主要是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中级法院通常具备更丰富的审判资源和专业能力来妥善处理。2.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两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往往涉及范围更广、影响更大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树立司法标杆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同时海事法院、军事法院以及铁路运输法院可以审理与其管辖范围相适应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总之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级别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明确规定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专业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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