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这涉及到房屋买卖预约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核心分析:若不存在上述法定解除情形,随意退房构成违约。购房者有按约定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的义务,开发商也有提供符合约定房屋及签订合同的义务。关键在于是否有符合法定解除的事由。比如,如果开发商存在欺诈等行为导致购房者无法签订合同,购房者有解除权。实务建议:首先查看认购协议等相关文件,看对于退房的约定。若想退房,收集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如虚假宣传等。与开发商友好协商,说明退房原因,争取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成,可咨询当地住建部门或消协等寻求帮助。法律程序上,若要诉讼,需准备好起诉状、相关证据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理判定是否支持退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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