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范围。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核心分析:适用逻辑:符合上述特定情形,且满足逮捕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可被监视居住。权利义务: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关键构成要件:需符合法定情形且满足逮捕条件。实务建议:准备证明符合监视居住情形的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等。向办案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监视居住的理由和事实依据。等待办案机关审查决定,若批准,会指定居所并告知被监视居住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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