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关于行政处罚权下移的错误观点:1. 随意下放:认为可以毫无依据、不受任何限制地将行政处罚权随意下放到基层组织或其他主体。行政处罚权的下移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不能随心所欲。2. 一放了之:觉得把行政处罚权下移后上级部门就完全不用管了。实际上上级部门仍需对下移后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依法正确实施。3. 忽视承接能力:不考虑承接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员、专业知识、执法装备等条件来有效行使行政处罚权。承接主体必须有能力承担起行政处罚工作否则会导致执法混乱。4. 缺乏配套机制:认为仅下移行政处罚权即可无需建立相关的协调、培训、监督等配套机制。没有完善的配套机制下移的行政处罚权难以良好运行。5. 与其他权力脱节:错误地认为行政处罚权下移可以孤立进行不与其他相关权力如行政许可权、行政检查权等相衔接。各权力之间需要相互配合、协同才能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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