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休养期间职工享有以下待遇:1. 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 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因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 护理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未派人护理时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4. 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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