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拆迁补偿不合理属于行政争议范畴,涉及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在拆迁补偿安置方面的权利义务纠纷。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核心分析:首先明确拆迁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由政府主导进行的行政行为。被拆迁人有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拆迁方有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安置的义务。关键在于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当地政策文件。若对补偿协议有异议,可通过协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若未达成协议,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不服的,同样可复议或诉讼。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拆迁公告、补偿方案、房屋产权证明、与拆迁方沟通记录等。先与拆迁方协商,争取合理补偿。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反映,要求协调解决。若仍无法解决,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上一级政府)或提起行政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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