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1. 设立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设立。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划拨则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给予。2. 期限:不同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不同,如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为 70 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为 50 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为 40 年。3.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4. 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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