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主管下水道漏水属于建筑物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问题,涉及到相关业主或使用人的责任划分。2.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3. 核心分析:若主管下水道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商负责维修。过了保修期,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动用维修资金维修,由业主共同承担费用;若因个别业主使用不当造成漏水,该业主需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确定漏水原因、下水道归属等。4. 实务建议:先查明漏水原因,可找专业维修人员查看。确定主管下水道归属,若是小区公共部分,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维修。若因个别业主原因导致,可与该业主协商赔偿维修费用,协商不成可通过业主委员会调解,或向法院起诉。收集好维修费用凭证、漏水原因鉴定报告等证据。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