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存在以下主要区别:1. 合同效力: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从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后自始无效。2. 产生原因:无效合同通常是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订立。3. 行使权利主体:无效合同无需当事人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审查认定。可撤销合同需由受损害方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4. 行使期限: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限制。可撤销合同有除斥期间限制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