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这一前提,可行使留置权。权利义务: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优先受偿;同时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债务人有履行债务以取回留置财产的义务。构成要件:一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是债权已到期;三是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证明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及债权到期等事实,如合同、交付凭证等。行使程序:留置财产后,应通知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若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可通过协商折价、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中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留置权成立及行使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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