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招标人在中标后不给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属于违反招投标程序中通知义务的违约行为。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招标人有义务按照招投标程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权利义务: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有发出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是中标结果已确定,招标人却未履行通知义务。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中标人可收集如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的沟通记录、相关会议纪要等能证明自己中标及招标人未发通知书的证据。沟通协商:先尝试与招标人友好协商,要求其按照程序发出中标通知书。寻求帮助: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其介入调查并督促招标人履行义务。法律程序:必要时,中标人可依据收集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招标人继续履行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义务,并可主张因未及时收到通知书造成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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