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律师和原告律师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联系的。1.案件沟通协商:为了推动案件顺利解决双方律师可能就一些程序性事项、证据交换安排等进行沟通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例如确定开庭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2.和解协商:如果双方有意和解律师之间会进行联系探讨和解的可能性、条件及相关事宜。比如协商赔偿金额、履行方式等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3.信息交流:有时会就案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事实认定等进行交流以更准确地把握案件情况为各自当事人提供更合理的法律建议。不过这种联系也有一定限制。1.不能损害当事人利益:律师必须站在各自当事人立场不能做出有损当事人权益的沟通内容。比如不能擅自放弃当事人的合法诉求。2.沟通内容需正当:不能进行恶意串通、干扰诉讼程序等不正当行为。例如不能协商拖延诉讼时间等手段。总体而言被告律师和原告律师的联系是为了促进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处理但要在合法合规及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框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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