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规定: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工时规定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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