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 领导挪用公款,出纳是否有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出纳存在协助领导挪用公款的行为,如提供便利、参与谋划等,则可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出纳不知情且无过错行为,则无需担责。2.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3. 核心分析: 对于出纳责任认定关键在于其主观状态和行为。如果出纳明知领导挪用公款而积极配合,如提供虚假账目掩盖、帮忙转账等,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若出纳确实不知情,如领导通过伪造手续等手段挪用,而出纳基于正常工作流程处理业务,不应担责。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需满足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等要件。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财经管理制度。4. 实务建议: 首先,出纳要仔细梳理自己在相关业务中的操作流程,查看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收集与领导挪用公款相关的所有账目记录、转账凭证、审批文件等证据。 若发现自身可能有责任风险,及时向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如实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调查。 法律程序上,一旦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出纳应如实陈述事实,如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可向司法机关提供,争取从轻处理或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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