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收据一般不算合同,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构成合同的一部分。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3. 核心分析:通常收据只是简单表明一方收到另一方一定款项或财物等事实,内容相对简单,缺乏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若收据中包含了合同的关键要素,且双方据此履行,此时收据可视为合同。4. 实务建议:若收据内容简单,仅证明收款事实,后续有交易往来,建议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收据被认定为合同一部分,要注意保存好收据,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若对收据性质有争议,可收集与交易相关的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辅助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交易内容,必要时可咨询律师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收据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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