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国家拆迁农村宅基地属于征收行为,涉及到对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处置,并给予相应补偿。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3. 核心分析:征收主体需具备合法权限并遵循法定程序。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关键在于确保补偿足额、及时发放,保障农民生活不受重大影响。4. 实务建议:关注政府公告,了解征收目的、范围、补偿标准等信息。若对补偿有异议,及时与征收部门沟通协商,要求说明补偿计算依据。收集宅基地及房屋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如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书等。可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咨询了解具体政策及补偿情况,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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