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为保证能及时掌握嫌疑人、被告人行踪便于司法机关管控。比如若要去外地必须经公安机关等执行机关批准。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以便执行机关能随时联系到被取保候审人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保证司法机关能及时对其进行询问、调查等。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能通过威胁、贿赂等手段让证人改变证言。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和诉讼的公正性。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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