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以下是做司法鉴定的一般步骤:1. 委托: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 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 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由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一般会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4. 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原鉴定项目有遗漏。5. 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6. 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7.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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