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如下:1.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2.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仍无下落的法院宣告其失踪。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体现在财产代管方面:1.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2.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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