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款物的;2.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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