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试用期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员工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领导不批属于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不当阻碍。2.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员工只需提前三日以书面或口头等合理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领导批准即可离职。权利义务:员工有通知义务,用人单位有接收通知并办理离职手续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一是在试用期内,二是提前三日通知。4. 实务建议:书面通知:以邮件、短信或纸质辞职信等形式,明确表达离职意愿及离职时间(提前三日)。留存证据:保留通知的发送记录,如邮件截图、短信记录等。正常工作:通知后继续正常工作三日,完成工作交接。若领导仍不批,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寻求帮助。劳动监察部门会根据情况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劳动仲裁则会依法裁决员工离职的合法性。法律程序一般是先向劳动监察投诉,无果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需提交申请书、证据等材料,按仲裁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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