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存在以下区别:1. 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基层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等;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的案件。2. 审判组织:简易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速裁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3. 庭审简化程度:简易程序在审理中对庭审程序有一定简化;速裁程序庭审简化程度更高甚至可能省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4. 审理期限:简易程序的审限一般为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速裁程序的审限一般为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5. 程序转换: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速裁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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