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质保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核心分析: 从性质上看,质保金是工程款的特定用途预留款项。 权利义务方面,发包人有权在质保期内监督工程质量,承包人有义务在质保期出现质量问题时进行维修。若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可动用质保金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维修。 关键构成要件包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关于质保金的明确约定,以及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进入质保期。实务建议: 若涉及质保金纠纷,承包人要注意收集在质保期内按约履行维修义务的证据,如维修记录、通知发包人检查的文件等。 发包人如认为工程质量有问题需扣除质保金,应提供质量问题的详细证据及评估报告。 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诉讼一般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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