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不出庭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未按照法院传票要求按时到庭参与庭审活动。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对于原告不出庭的情况,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出庭,法院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并不影响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决。权利义务:当事人有义务按时出庭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相应诉讼义务。法院有职责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关键构成要件:一是有合法的传票传唤;二是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中途退庭。实务建议:若原告不出庭,可能按撤诉处理,原告应提前知晓此风险,尽量出庭。若无法出庭,可委托代理人出庭。被告不出庭时,要清楚缺席判决的后果。若有合理理由不能出庭,应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情况。收集证据仍需积极进行,以维护自身权益。若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上诉。法律程序上,原告不出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的按撤诉,被告不出庭法院正常审理后缺席判决并送达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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