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如下:1. 启动鉴定程序: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2. 鉴定人的确定: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鉴定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鉴定意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期限不说明理由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3. 鉴定人的权利义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4.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5. 重新鉴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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