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2.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3. 对影响容貌、听力、视力、肢体功能及相关器官功能的损伤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4.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临床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伤情稳定是指损伤经治疗后临床症状和体征基本消失主要功能已恢复正常或者客观检验指标处于正常范围。总之要根据具体伤情和损伤类型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节点去做伤情鉴定以便准确确定伤害程度为后续的法律处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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