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案期限因案件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1. 一般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2. 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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