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涉及到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2.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协商一致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过错解除: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 核心分析:协商一致解除需双方达成合意,明确解除的意思表示。劳动者过错解除,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要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并履行提前通知等程序。4. 实务建议:协商解除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解除的原因、时间、经济补偿等内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过错解除,需保留相关证据,如规章制度、违纪记录、损失证明等。无过失性解除时,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同时支付经济补偿。若产生纠纷,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法定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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