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纷争不断的当下,一位经验丰富、专业精湛的律师犹如企业权益的坚实守护者。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十余年的深耕细作,成为众多企业信赖的法律专家。他经办的多个典型案例,不仅展现了其卓越的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更为行业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其中,“xx斋”商标侵权纠纷案尤为引人注目。本案涉及吉林省某某斋投资公司与王X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而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王X的代理律师,开启了这场充满挑战的二审维权之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的背后,是刘东阳律师对案件争议焦点的精准把握和深入剖析。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其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而非直接销售商品。包括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其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在行为模式上,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服务者与商品生产者分离,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利益。而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销售者与商品生产者可能合一,行为目的是直接实现商品交易。刘东阳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紧紧围绕这些本质区别展开论证。王X在直播间直接销售自有商标(如第21类“xx斋”商标)的紫砂壶、茶叶等商品,口播内容集中于价格和售卖,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也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其行为明显属于直接销售商品,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因此,王X的行为未侵害某某斋投资公司第35类“xx斋”商标专用权。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经办了众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在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刘东阳律师通过深入分析,主张“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最终,法院支持了这一主张,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刘东阳律师凭借其在这些典型案例中的出色表现,充分彰显了其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他持续输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案例,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精准对接零售、食品、传媒等多行业需求,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同时,他还积极推动理论与实践融合,助力人才培养,多次受邀在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开展专题培训,赋能行业生态。相信在未来,刘东阳律师将继续在知识产权领域发光发热,为更多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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