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出色的专业能力,成为了行业内的佼佼者。他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处理过众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麻*天”商标侵权案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之作。侵权方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欢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协助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欢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最终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刘东阳律师在处理复杂商标侵权案件时的精准策略和专业能力。“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引人注目。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老榨坊图形商标,并用于其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而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该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代理此案,最终法院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该案例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体现了刘东阳律师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深厚功底。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更是凸显了刘东阳律师在商标确权类案件中的卓越能力。原告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CHINAUNITEDCOLTD及图”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来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适合作为商标确权类典型案例推广。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件中,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展现了对不同类别商标本质区别的深刻理解。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王X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刘东阳律师在二审中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包括服务目的与性质、行为模式等方面,成功为被告赢得了胜利。此外,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证明书名知名度和显著性,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主动挖掘案件细节,打破常规撤三布局思路,成功为企业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客户维护了权益,净化了市场。刘东阳律师凭借其在这些典型案例中的出色表现,彰显了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卓越实力,为企业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推动了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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