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一位深耕多年、经验丰富的律师——刘东阳。他凭借着专业的知识和卓越的能力,成功处理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为众多企业和个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下面,让我们一起走进刘东阳律师办过的几起典型案例。“xx斋”商标侵权纠纷案是刘东阳律师代理的一起极具代表性的案件。原告吉林省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法院认定王X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参与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某斋投资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第35类服务商标核心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如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是第三方,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第21类商品商标则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属于直接销售行为,并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因此不构成对第35类商标权的侵害。这一案例清晰地阐释了不同类别商标的本质差异,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麻*天”商标侵权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最终获得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该案例入选《知识产权报》年度十大案例,充分体现了刘东阳律师在处理复杂商标侵权案件时的精准判断和有效策略。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也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之作。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老x坊”商标及图形商标,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相同。刘东阳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指出“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最终法院认定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商标专用权,并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此案例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彰显了刘东阳律师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专业水平。除了上述案例,刘东阳律师还在其他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在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他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观点,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他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证明书名知名度和显著性,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他主动挖掘案件细节,打破常规撤三布局思路,成功为企业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他为客户维护了权益,净化了市场。刘东阳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专业的知识和创新的思维,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处理的这些案例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整个行业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相信在未来,他将继续为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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