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后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2.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3.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 具体的裁定时间可能会因案件的复杂程度、法院的工作安排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执行法院会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审查和裁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需要密切关注法院的通知和裁定结果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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