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违章建筑的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建筑存在违反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情况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职权进行认定。权利义务: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建设、改正或拆除等,建设方有义务配合认定及后续处理。关键构成要件:未取得相应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建设。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建设时的相关许可文件、规划图纸、现场照片等。认定部门:城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乡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程序流程:相关部门发现疑似违章建筑后,会进行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认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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