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问题,涉及到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认定。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3. 核心分析:对于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单位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发明人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4. 实务建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职务发明的界定标准和程序。发明人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发明创造情况,配合单位办理专利申请等手续。若对专利权归属有争议,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需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发明创造的研发记录、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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