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与他人签订的协议一般具有法律效力。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分公司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即有效。权利义务:分公司有签订协议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若违约,由法人或先由分公司财产承担责任。关键构成要件: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协议内容合法合规。4. 实务建议:签订前审查分公司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保留好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各类证据,如合同、往来函件、交付凭证等。若发生纠纷,可先与分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机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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