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管辖权异议上诉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畴,是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而提起上诉时需缴纳的费用。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对于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按照不服一审裁定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核心分析: 适用逻辑: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依据不服裁定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 权利义务:上诉人有预交上诉费用的义务,若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被上诉人无需缴纳该费用。 关键构成要件:存在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且当事人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实务建议: 准备材料:当事人需准备上诉状,明确不服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具体理由及上诉请求。 缴纳费用: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规定预交上诉费用,可通过法院指定的缴费方式缴纳。 上诉流程:将上诉状和缴费凭证一并提交给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一审法院收到答辩状后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然后一审法院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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