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物业与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若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事实合同关系的成立。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3. 核心分析:物业提供服务,业主有义务支付物业费。即使未签合同,若物业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接受了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关键在于物业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服务义务。4. 实务建议:业主可收集物业提供服务的证据,如小区环境照片、维修记录等。若对物业不满意,可先与物业沟通,要求改进服务。若协商不成,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委会与物业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相关街道办事处投诉,寻求调解。若仍无法解决,可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需承担一定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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