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城管有权拆除小区违章建筑,这属于行政强制执法行为。2.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管作为受政府委托的执法部门,在一定情形下有权进行拆除。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小区内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且经合法程序作出拆除决定后,城管可依法执行。权利义务:城管有依法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同时需遵循法定程序。小区业主等相关方有义务配合拆除工作。关键构成要件:一是建筑确实违反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有合法的认定及拆除决定程序。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城管拆除前应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章建筑情况。告知程序:提前通知当事人相关拆除决定及依据,保障其知情权。执行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步骤执行,避免程序违法。若业主对拆除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可向作出拆除决定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法律程序一般包括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诉讼的立案、审理、判决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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