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行政处罚申请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审查该处罚决定的行为。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核心分析:适用逻辑: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违法或不当,通过复议程序要求纠正。权利义务:申请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被申请人有义务提交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等材料。关键构成要件:一是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二是申请人认为该处罚违法或不当,三是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处罚决定书、相关文件、执法记录等。申请期限:自知道该行政处罚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应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受理机关: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会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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