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厂房租赁涉及到租赁合同关系,在厂房面临拆迁时,涉及到对租赁双方权益的影响及相应补偿问题。2.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3. 核心分析: 对于厂房承租人,其有权在租赁期内使用厂房。若因拆迁不能继续使用,可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拆迁补偿中,被征收人(可能是厂房所有权人)能获得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承租人可能获得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若有合法经营且因拆迁导致停产停业)。 关键构成要件包括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承租人实际经营及因拆迁导致的损失等。4. 实务建议: 收集租赁合同及相关租赁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据。 准备好营业执照、纳税记录、停产停业损失的相关财务报表等证明经营及损失的材料。 与厂房所有权人协商,明确各自在拆迁补偿中的权益。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征收部门咨询,了解补偿政策和程序,必要时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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