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他人财物未遂后又进行胁迫的行为,应分别认定为抢夺罪(未遂)和抢劫罪。抢夺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抢夺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在这种情况下,仍应追究其抢夺罪的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胁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这里的胁迫是指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从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对于这种数罪并罚的情况,应分别对抢夺罪(未遂)和抢劫罪作出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最终的刑罚。具体的量刑幅度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如抢夺的财物数额、胁迫的手段、后果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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