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不同: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2.适用情形不同:先诉抗辩权适用于一般保证的情形。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为一般保证人若乙直接要求丙还钱丙就可行使先诉抗辩权要求乙先找甲要钱甲还不上再找丙。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时行使。例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约定甲先发货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就可中止发货行使不安抗辩权。3.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直接拒绝主债权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方中止自己的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若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担保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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